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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工作规程(试行)

发布日期:2022-09-26 17:35:27     来源:矿管科              浏览量:35706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按照《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陕自然资规〔2020〕5号)及《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陕自然资办发〔2020〕11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规程:

一、确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性质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履行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依申请对申请人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审查确认,纳入国家矿产资源实物账户,作为国家管理矿产资源重要依据的行政行为。

二、明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

(一)储量核实评审备案范围

以下几种情况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

1.探矿权转采矿权的;

2.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

3.采矿权人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

4.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

申请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等。

涉市县发证权限的新设矿业权、探转采、处置出让收益(因矿业权人自身原因未处置出让收益的除外)的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相关费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矿业权人自行申请的矿区范围发生变化、储量发生变化、新增矿种的由矿业权人承担储量核实费用,评审备案相关费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二)评审备案权限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市、县两级矿业权管理部门颁发勘查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工作。建立专家库采取会审和函审两种方式进行审查并开展备案工作。

三、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程序

(一)评审备案程序

1.申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出让新设的矿业权,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申请。凡申请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的矿业权人,应在勘查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过期的需附相关说明)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申请;申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建设单位,应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申请、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等。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上述申请后,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转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受理。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申请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的报告后,经研究同意后,对于政府组织公开出让的新设矿业权由相关科室监督进行抽签确定储量核实单位,根据抽签结果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储量核实单位开展储量核实工作,县级财政部门保障相关核实费用;对于矿业权人自行提出申请的,由矿业权人选择在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的核实单位进行委托,并由矿业权人承担相关核实费用。

3.评审。储量核实报告编制完成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无异议后,组织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抽取的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成后出具审查意见报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4.备案。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专家组评审意见(原件)、附图、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及核实相关资料电子版后,出具备案证明。

(二)评审备案工作要求

1.对于符合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场或在研究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评审备案工作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技术标准,遵守保密规定,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回避原则。原则上采取会议审查或函审方式,并采用随机方式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业结构合理的专家组。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不少于5名专家,小型不少于3名专家。专家组长一般应由地质专业专家担任,并具备相关综合知识及相应的工作经历。专家组成员与被评审的矿业权人、报告编写单位等有利益关系的,应采取回避制度,不得参与该报告的评审工作。

3.评审备案应重点对矿证有效期、报告编写目的、工业指标、地质勘查及研究程度、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研究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等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予以评审备案。

4.评审通过的报告修改应在评审会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修改时间的,应出具书面说明,经评审机构和专家组长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报告修改稿经专家复议,仍有较大问题的,或超过规定时间未完成修改的,视为不合格报告,应重新申请评审,相关费用由报告编制单位承担。

5.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附件4)应依据评审会议及现场核查情况形成。评审专家对其署名评审意见负责。评审专家组对评审程序和评审意见书的合规性、客观性、完整性负责。

四、完善制度,加强评审备案监督管理

(一)原始资料抽查制度。在储量报告评审过程中,根据专家要求,通知报告送审人提供与报告有关的原始地质资料,进行对照审查。凡储量报告重要参数与原始资料不符的,专家组应中止评审。

(二)实地核查制度。首次申请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非油气矿产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变化量达到大型,以及评审备案过程存疑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组织现场核查,并形成现场核查报告,作为评审备案的依据。申请人应协助和配合现场核查。

(三)信息公示制度。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季度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评审备案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四)专家库管理制度。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照陕西省矿产资源调查评审中心备案的专家库专家建立专家库,随机抽签确定储量核实报告评审专家名单。

(五)撤销制度。已评审备案的,经查实申请材料不真实或存在弄虚作假的,按程序撤销评审备案结果,并充分保障申请人的陈述权、申辩权。

五、需要明确的相关事项

(一)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编写要按照新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2020)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规定和标准执行。

(二)未采用一般工业指标或目前国家无相关规范要求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人应提供编制单位出具的,并经第三方储量评审机构评审通过后的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可与储量报告同时评审。

(三)在本规程规定的评审备案范围之外,因需评估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而编写核实报告的,仍按《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及资源储量核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国土资储发〔2018〕2号)的相关要求执行,由市局委托开展核实工作(因矿业权人自身原因造成矿业权出让收益未处置的,核实费用由矿业权人自行承担),核实报告经评审后,按照发证权限出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作为矿业权出让收益的评估依据,核实报告不再备案。另对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变化未达到30%或中型规模以上及其他需要评审的,参照上述原则,经发证机关出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作为处置出让收益及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依据,报告不再备案。

(四)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根据评审意见书结论予以评审备案后,评审机构应填写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纳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程执行。

市级储量核实委托备案单位.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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