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2015年12月31日(陕政土批〔2015〕946号)和2016年12月31日(陕政土批〔2016〕279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现将《商洛市2015年度第三批次集体土地征收(陕南移民搬迁)和商洛市2016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以刘湾街道办事处与村、组共同勘测的位置和面积为准。
二、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以刘湾街道办事处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之和为7.15万元/亩,宅基地按相邻土地种类予以补偿。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数额以刘湾街道办事处与村、组签定的补偿协议为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刘湾街道办事处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以转帐方式支付。
五、其它构筑物和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1.其它构筑物补偿标准
(一)简易房(可住人)500元/平方米。
(二)简易棚150元/平方米。
(三)砖围墙450元/延米。
(四)土围墙300元/延米。
(五)水泥地面:厚度15厘米(含15厘米)以上120元/平方米;厚度15厘米以下90元/平方米。
(六)砖混门楼6000元/个。
(七)土门楼1000元/个。
(八)厕所、圈舍:户外有顶砖(石)混300元/平方米;户外无顶砖(石)混200元/平方米;简易厕所100元/平方米。
(九)化粪池:1500元/个。
(十)高位水池:500-800元/立方米。
(十一)户外家用水池:500元/个。
(十二)机井(井深7米以上、水深2米以上、有砼内圈):口径2米(含2米)以下,5000元/眼;口径2-2.5米(含2.5米),7000元/眼;口径2.5-3米(含3米),10000元/眼;口径3米以上,20000元/眼;废弃机井一律不予补偿。
(十三)水井(井深5米以上、水深1米以上):饮水井1500元/眼;压水井1000元/眼(含设施)。
(十四)堆沙、堆石、堆土:20元/立方米。
(十五)地窖:深度3-5米,600元/个。
(十六)砖瓦窑:小砖瓦窑、石灰窑6000元/座;大型砖瓦窑参照其他建设项目同类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倒塌或不具备使用功能的一律不予补偿。
(十七)鱼池:砖石砌50元/平方米;土池25元/平方米,鱼产按养鱼水面每亩补偿3500-7000元。
(十八)钢架结构蔬菜大棚:普通拱棚(跨度6-10米、高2.5米以上)30元/平方米;特大棚(跨度10米以上、高3.5米以上)40元/平方米。
(十九)水渠(砖石砌):横截面1平方米以上,250元/米;横截面0.5-1平方米(含1平方米),180元/米;横截面0.5平方米(含0.5平方米)以下,100元/米。土渠不予补偿。
(二十)房根基:高度1.5米以上300元/延米;高度1-1.5米(含1.5米)230元/延米;高度1米(含1米)以下120元/延米;有砼地梁每延米加100元。
(二十一)石埝:浆砌250元/立方米;干砌180元/立方米。
(二十二)坟墓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地下坟1500元/棺;地上坟三年以上5000元/棺,三年以内6000元/棺;空墓3000元/棺;碑楼每个加500元;选择迁移至政府规划选址墓园的:地下坟500元/棺;地上坟三年以上1500元/棺,三年以内2000元/棺。
2.其它附着物补偿
(一)林木:乔木林5000元/亩;疏林、灌木林3000元/亩;未成材经济林2000元/亩。
(二)零星果树:胸径(指树木距地面1.3米处主干直径)2公分(含2公分)以下,自行移栽,不予补偿;胸径2-5公分(含5公分)100元/棵;胸径5-10公分(含10公分)300元/棵;胸径10-15公分(含15公分)500元/棵;胸径15-20公分(含20公分)1000元/棵;胸径20-30公分(含30公分)的2000元/棵;胸径30公分以上的3000元/棵。
(三)专业果园、专业绿化树园:
(1)栽植三年以上桃、苹果、梨、杏、樱桃、李梅、葡萄、核桃、银杏果园及专业绿化树园:
胸径1.5㎝以下6000元/亩;胸径1.5-2㎝ 10000元/亩;胸径2-5㎝1.5万元/亩;胸径5-10㎝2.6万元/亩;胸径10㎝以上3.3万元/亩。
(2)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套栽的一至三年的桃、苹果、梨、杏、樱桃、李梅、葡萄、核桃、银杏等:
胸径2㎝以下2500元/亩;胸径2-5 ㎝3500元/亩;胸径5㎝以上5000元/亩。
(四)用材树:胸径5公分(含5公分)以下,自行移栽,不予补偿;胸径5-10公分(含10公分)25元/棵;胸径10-20公分(含20公分)40元/棵;胸径20-30公分(含30公分)60元/棵;胸径30公分以上100元/棵。
(五)苗圃、药园:一年生3000元/亩;二年生4000元/亩;三年以上生5000元/亩。
(六)青苗:粮食作物1200元/亩;专业蔬菜、烤烟2200元/亩。
(七)其它未涉及树种参照中心城市同期其他项目征收标准予以补偿。
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1)占有国有土地、荒山、河道、滩涂及其它法律规定不予补偿的土地。
(2)国家投资建设的水利灌溉设施,道路和农业基础设施。
(3)各类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废弃的建(构)筑物。
(4)征地告知后修建的任何建(构)筑物,栽植的树木、药材和农作物等。
六、地面附着物补偿支付方式由刘湾街道办事处直接兑付给地面附着物所有权人。
七、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向我局书面提出。
八、本方案公告期满并经我局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该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914—2333852
商洛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9 月 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