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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63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2022-10-27 10:08:45                   浏览量:6093

尊敬的姬剑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不断优化不动产抵押登记改革工作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根据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商洛实际制定《商洛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详细规定所需资料和办理流程、时间等,同时规定历史遗留问题和特殊情况处理办法,为各县区办理抵押登记提供政策依据”的答复。

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我市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严格执行最新的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710号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国自然资源部2019年8月13日公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2021年6月28日公布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资料;5、抵押合同。6、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同意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办理时间:在相关资料齐全,一个工作日办结。

3.历史遗问题处理方面:我局认真调研,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维护权益、分类解决、确保实效”的原则,与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与审计局市税务局联合发文出台了《关于稳妥解决商洛市不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与市住建局、市税务局:联合出台印发了《关于集中办理主城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登记的通知》,为切实解决我市范围内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关于“大力鼓励引进县区设立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在商洛设立公司或分公司,减免相关费用,同时将原各县房管所、国土资源局下设的评估人员、机构整合,发挥事业单位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降低企业评估费用。或者采取补贴政策”的答复。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民法典》没有超额抵押禁止性规定,《实施细则》也没有再要求提交当事人关于抵押物价值的溢价书或相关材料及其审查要求;其次是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抵押物的价值经常是变动的,“超额”成立的前提是基于静态假设,其本身就是与市场机理相悖论;最后是抵押物的价值本就不是登记机构应当审查的内容,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和禁止行为在《民法典》《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都很明确。《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借款、贷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优良,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因此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进行抵押财产的评估也不收取任何费用,由银行评估。

    三、关于“在信息化发达的今天采取登记机关和银行进行互联互通,实现线上办理抵押登记,信息共享,既缩短了办理时间,又防范了假资料带来的风险”的答复。

  2021年7月27日,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正式上线不动产交易登记纳税“一窗受理”系统,面向社会受理业务,已经与商洛市公积金中管理中心、商洛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商州区分部、中国工商银行商洛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商洛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商州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商洛分行、长安银行商洛分行、中国银行商洛分行实现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线上办理抵押登记。下一步,我局拟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洛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洛工农路支行打通网络渠道,实现互联互通线上办理。

 (联系人:张苍珍      联系电话:0914-2330608)

商洛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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