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商洛市自然资源局!

首页 > 建议提案

对市人大五届一次会议第10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2022-11-14 10:20:44                   浏览量:6088

邓有才代表:

收到您的建议后,市自然资源局高度重视,组成专班进行调研,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将文旅康养类项目及周边区域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内,并参照眉县汤峪镇上王村、梁村等编制实施规划”的答复。

城市开发边界是三区三线中的一条控制线,是一定规划期限内城市集中连片开发建设区的边界,是根据地形地貌、自然生态、环境容量和基本农田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则要求划定的。经过多轮划定工作,我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已经上报部、省,2022年9月30日自然资源部于对“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正式批准,同意通过质检可以正式启用,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的依据。我们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严格落实“三区三线”,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将文旅康养类项目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内,予以规划保障。

二、关于“根据商洛康养、旅游等产业特点,对商服用地的开发给予产权分割和转移登记,请市政府出台相应的实施办法”答复。

一是根据宗地划分的原则:依法取得的商服用地宗地,一宗地为一个权属单元单位。在出让合同及规划条件中均按照一宗地设定,对原有宗地进行分割涉及规划条件的变更,按照《城乡规划法》第43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二是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8.3.1第6款以及8.3.3关于转移的材料第6款规定:“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商服用地的分割转移登记,需依照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准文件;要符合出让合时规划条件,同时根据出让合同中相关条款的规定,投资额达到25%以上,按照不动产登记法定程序进行分割登记。

三是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第十四条规定: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登记,单独成宗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整宗登记,不得分割登记;第十四条规定:严格限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改变用途,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未经履行法定修改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养老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不再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属于划拨用地的,由市、县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的使用权,根据其取得成本、地上建筑物价格评估结果给予补偿,属于有偿方式用地的,可以整体转让继续用于养老服务,或由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的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自然资源部《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落实产业用地政策供应的宗地,相关规范性文件有限制改变用途、限制转让或分割转让等规定的,原则上应当将限制要求写入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在分割转让审批中予以落实。      

我局和市审批局正在调研,拟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得力措施规范商服用地开发管理。

 (联系人:张苍珍      电话:0914-2330608)

                      商洛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地址:陕西省商州区工农路12号商洛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914-2313102
网站标识码:6110000014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