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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时间
    2024-07-14
    姓名
    钟新民
    留言主题
    山阳县非法手段办理《山房字第872号房屋所有权证》
    留言内容
    尊敬的巡视组领导您好: 我叫钟新民,家住陕西省山阳县城关镇东关居委会一组172号。现就钟新奇以非法手段办理《山房字第872号房屋所有权证》一事向您反映,请求您调查核实,并公告其违规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行为无效,并予以撤销依法更正登记。     申请人钟新民与钟新安(已故)、钟新全、钟新社(已故)、钟新奇系五兄弟。我五人父母去世后未立遗嘱,依照法律规定其生前置办的位于城关镇卜吉河居民组丰阳路东段3#房屋应由我五人继承。1988年12月,因公路拓宽造成积水,案涉房屋申请拆除新建楼房,当时建房申请表亦以我五人及亲属名义提交。但1994年7月22日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因钟新奇与山阳县房管所主要负责人交情甚好,便暗箱操作,将属于我五人共有的房屋,登记在钟新安(已故)、钟新社(已故)和钟新奇三人名下,并于1994年8月2日获颁了《山房字第872号房屋所有权证》。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1987年4月21日颁布)第三条之规定,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第十五条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房屋所有权情况。案涉1994年8月2日颁发的《山房字第872号房屋所有权证》,确已违反了当时施行的《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对于钟新奇虚报、瞒报房屋所有权情况的行为未尽审查义务,严重侵害我的合法权益。恳请依法调查、核实申请人所述事实,依法收回案涉房屋权属证书或公告违规办理的房屋权属证书属无效行为,同时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就案涉房屋产权进行更正登记。
    回复信息
    回复时间
    2024-07-16
    回复人
    商洛市自然资源局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支持,您所反映的相关内容,我局已督促山阳县自然资源局进行核查回复,并将核查结果上报市资源局,如需了解相关办理情况,可电话咨询山阳县自然资源局(地址:山阳县南大街中段东南方向180米;电话:0914-838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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